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成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
时间:2018-08-15      来源: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2018年7月26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对包含我院在内的24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进行了公告。

  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规定,助力车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同年10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产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的公告》(2017年第86号),“助力车产品目前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实施将与新版标准实施协调一致,具体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的安排另行公告。”

  2018年5月15日,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简称“新国标”)正式发布,新国标消除了旧国标“非否决项”留下的漏洞,增加了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等条款。针对新国标技术要求,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在新国标报批稿公示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做好技术改造工作,开展人员操作培训,扩展检测能力,成功于7月取得CMA资质认定,最终通过认监委专家评审。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施规则和细则,充分发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在自行车检测行业的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在提高电动自行车安全性与舒适性的同时,为广大消费者的安全骑行、品质骑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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