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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分析测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Instrumental Analysis(缩写为CAIA)。协会会徽图案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英文名称的缩写变形构成,其形状象征着仪器分析中的图谱,六边形苯环代表分析测试的研究对象。会徽还标明协会的中文全称。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由全国分析测试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和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分析测试单位和组织及分析测试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分析测试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和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作出贡献。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伪科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2. 组织举办各种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展览会;主办“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及展览会”(英文缩写为 BCEIA);
3. 组织分析测试科学技术的交流;
4. 组织和推动会员单位交流管理和改革的经验;
5. 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组织各种经济与技术合作;
6. 设立并管理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奖(CAIA奖)和(BCEIA金奖);
7. 设立并管理技术开发基金;
8. 出版学术刊物、分析测试丛书、会刊和简报;
9. 开展国际交流和协作活动;
10.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吸收某些人士为个人会员,参加协会工作。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分析测试及相关的单位和组织;
2. 有入会的意愿并承认协会章程;
3. 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4. 有申请协会设立的各项基金和奖励的权利,以及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 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及名誉理事;
6. 决定个别理事的调整;
7.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驻会常务理事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办公会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协会工作;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或赞助;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章程经 2002年12月24日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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